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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排电镀废水获判“从业禁止”3年
2019-08-13 09:31:20  许爱琼 郑鑫 来源:湄洲日报  责任编辑:  

  

市民戴某辉在涵江一出租房内生产加工铁件,并将电镀废水直接排入周边环境。近日,涵江法院对戴某辉犯污染环境罪一案作出宣判,首次将“从业禁止”写进刑事判决书。这是我市法院首例适用“从业禁止”法条的生态环境刑事案件。

2018年3月,城厢区的戴某辉在涵江区三江口镇后郭村一出租房内生产加工铁件,在无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将电镀生产废水通过收集池收集后,利用抽水泵直接由PVC暗管排入车间西侧的雨污管道内。同年9月6日,涵江区环保局检查时当场发现并现场采样监测。

随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监测报告,显示车间西南收集池废水中的总镍、总铬、六价铬,分别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60.6倍、291倍、1224倍。经审理,涵江法院一审判决戴某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禁止被告人戴某辉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电镀生产行业,期限3年。

该院法官介绍,实践中,有些犯罪分子开设工厂、企业等违背了职业要求的环境保护义务,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后,又继续从事原来的职业或者相关的职业,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不可恢复的影响。为预防这些人再次犯罪,保护生态环境,涵江法院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相关职业,有效阻断或降低了被告人再次实施污染环境犯罪的可能性。为加大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该院将进一步加大“从业禁止”在污染环境案件中的适用,对特定污染环境案件的被告人判处从业禁止,有力制裁破坏生态环境行为。(记者 许爱琼 通讯员 郑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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