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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各级优待政策及相关规定
2015-08-17 15:57:10  来源:  责任编辑:涵江新闻网  

 

2015年各级优待政策及相关规定

 

一、2015年国家教育部出台新政策(“六条优惠政策”)

今年,国家教育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新提出了“六条优惠政策”:

1.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根据实际需求,每年安排一定数量专项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5000人以内,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

2.将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 鼓励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在制定本校推免生遴选办法时,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将在校期间服兵役情况纳入推免生遴选指标体系。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人员,符合研究生报名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3.将考研加分范围扩大至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 退役人员在继续实行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退役后按规定享受加分政策的基础上,允许普通高校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退役大学生士兵专升本实行招生计划单列。 高职(专科)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在完成高职学业后参加普通本科专升本考试,实行计划单列,录取比例在现行30%的基础上适度扩大,具体比例由各省份根据本地实际和报名情况确定。

5.高校新生录取通知书中附寄应征入伍优惠政策。 高校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附寄应征入伍宣传单,宣传单主要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概要、报名流程指南、学籍注册要求等。

6.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转专业限制。 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公务员局研究了贯彻落实“省五条优待政策”的实施意见,将退役的大学毕业生士兵纳入福建省公务员“专门职位”招考范围,与全省参与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服务社区、服务西部及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大学毕业生一起,专门安排的公务员岗位,享受优待政策。

二、福建省人民政府出台有关政策(省5条)

1、每年安排全省公务员(含政法干警)招录总数10%,用于定向招录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其中服役满5年、8年、12年的笔试成绩分别加3分、5分、8分。国有企业招聘安排15%、基层专职武装干部招录安排15%,用于定向招录(聘)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除享受退役士兵加分政策外,再另加5分。在校大学生士兵毕业后2年内或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后2年内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一次。退役大学生士兵服役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役时间计算工龄。

2、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应征入伍后由高校保留其学籍,退役后2年内可以复学就读。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的,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予考试,给予规定学分。参军入伍的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已取得规定学分,可免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答辩,征集入伍时由所在学校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入伍前为高职(专科)毕业生,或入伍前为高职(专科)在校生,退役后完成了学业准予毕业的,可以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也可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实行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单独录取。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以在同科类范围内优先选择专业。

3、退役后自主创业的大学生,依法享受税收优惠,3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每年可向当地支持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最高2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4、省和设区市根据实际需要每年组织退役大学生士兵企业专场招聘会,鼓励企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大学生士兵,并以此作为评选双拥模范单位的重要条件。

5、大学生返乡应征,按公路和铁路运输费用标准予以核算报销差旅补助,按照往返途中时间和体检时间(原则上1天)累计天数,每人每天发放不低于100元的生活补贴,对参军入伍的普通高等院校大学生发放一次性奖励金,其中,本科、专科毕业生分别不低于5000元、3000元,本科、专科在校生分别不低于3000元、2000元。以上所需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统一安排。

三、福建省教育厅出台有关政策

1、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高中毕业生,应征入伍后高校保留其学籍,退役后两年内可以复学就读。

2、在校大学生士兵退役复学的,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免予考试,给予规定学分。

3、参军入伍的高职(专科)翌年毕业生,已取得规定所需的学分,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毕业论文和答辩即能够毕业,征集入伍时由所在学校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

4、入伍前为高职(专科)毕业生,或入伍前为高职(专科)在校生,退役后完成了学业准予毕业的,可以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也可以参加普通专升本考试,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单独录取。5、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可以在同科类范围内优先选择专业。

四、莆田市人民政府出台有关政策(市6条)

1、高校每完成一个大学生征集任务,市财政给予高校1000元工作经费补助,9月30日前,市财政直接将补助经费划拨到2所院校;

2、应征入伍的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专科毕业生的一次性奖励金在去年标准基础上再增加1000元,在校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按每人3000元,各县(区、管委会)承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福建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1〕216号)规定本科毕业生一次性奖励金5000元、专科毕业生3000元,增加部分的经费由市财政承担,12月底前,市财政统一下达到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由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下拨给县(区、管委会)征兵办,由县(区、管委会)征兵办发放给大学生士兵本人或家属;

3、凡属“985”、“211”工程大学应征入伍的大学毕业生退役后采取排名考试选岗,由市政府直接安置事业单位工作,其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以上毕业的退役士兵由各县(区、管委会)每年拿出一定比例的事业单位专门岗位进行单独招考;

4、大学生在军队团和相当于团以下单位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两年内享受应届毕业生同等待遇。录用基层专武干部必须定向从退役大学生士兵、转业干部和人武学校毕业学员中招考;  

5、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廉租房,符合选购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购; 6、应征入伍的外地区籍在校大学生,享受征集地县(区)所有优抚政策,退伍后回高校复学毕业且在莆田市落实就业单位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就业地办理落户。省政府出台征集大学生优惠政策高于我市,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优待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3〕87号)文件贯彻执行。

五、涵江区人民政府出台有关政策(区4条)

一是提高义务兵优待金标准。 将义务兵优待金由去年每人每年1.32万元调整为每人每年1.4万元。 二是直招士官享受义务兵待遇。 从地方或高校征集批准入伍的士官,在服役期前两年, 享受义务兵待遇 三是征集普通高等院校学生政策。 为进一步激励大学生入伍,在执行国家、省、市相关政策的同时, 1. 报销大学毕业生和在校生返乡参加体检路费,由其所在乡镇(街道、管委会)出具证明,区人武部按实核销。 2. 被批准入伍大学生的奖励金,本科毕业生每年增发当年优待金的50%,专科毕业生、大学本科、专科在校生(含新生)每年增发当年优待金的30%。 四是奖励立功受奖义务兵。 义务兵在部队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者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照《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规定的相应比例增发优待奖励金。

六、有关规定

(一)征集任务。 据了解,今年全省征兵任务数为 15250人,其中男兵14970人,女兵280人,总任务比去年增加850人 (男兵增加880人,女兵减少30人) 各设区市征兵的具体任务分配,待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命令下达后,由省政府、省军区拟制下发《2015年福建省征兵命令》进行分配明确。

(二)征集时间。 征兵具体时间安排与去年大体相同, 8月1日开始征兵,9月30日征兵结束。但审批定兵时间从9月1日调整至9月5日,起运新兵时间从9月5日调整至9月10日。 在普通高校组织大学生征集的时间可适当提前,新兵起运的具体时间由部队与省、市征兵办公室协商确定。

(三)征集对象。 以高中(含职高、中专、技校)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为主,重点做好大学生征集工作,今年,省征兵办明确我市大学生征集比例要达到42%,要优先批准学历高的青年入伍,优先批准应届毕业生入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及正在高校就学的学生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也应当征集。 征集的女青年,为普通高中应届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应届毕业生及在校生。 优先征集在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青年入伍。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少数民族居住集中地区应当多征集懂双语言、文化程度较高、有专业特长特别是部队建设需要的优秀少数民族青年入伍。革命老区应当多征集老红军、老复员军人后代入伍。有台湾省籍人口和归侨、侨眷的地区,应当尽可能多征集一些台湾省籍和归侨、侨眷青年入伍。

(四)征集年龄。 今年,男、女青年征集年龄均放宽为2015年年满18至22周岁 去年,男青年的征集年龄为18至20周岁,女青年征集年龄为18至19周岁 不论是大专还是本科的男毕业生,可以放宽至24周岁, 初中文化程度男青年不超过20周岁。根据本人自愿,可征集年满17周岁的高中毕业生入伍。

(五)征集条件。 去年,总部试行了新修改的《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今年正式下发执行。政治条件、体格条件,按照总部下发的新标准和新规定执行。

(六)征集办法。 适龄青年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应征,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且取得当地居住证 3 年以上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应征。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和在校生可在学校所在地应征,也可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应 征。应征公民经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合格并符合其他征集条件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批准入伍时间统一为2015年9月1日,新兵的军龄从9月1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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